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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农光互补”光伏电站的官方定义及基本要求
点击数:1912  时间:2016-10-18

“农光互补”的光伏电站如今在国内大规模建设,各地方政府也是不遗余力的招商企业建设电站,有的甚至不惜将农民的庄稼铲平,可是在“农光互补”的用地方面还存在很多不确定性。

关于“农光互补”的概念,国家层面的政策一直未有提及,最早在国家能源局发布的 国能新能〔2014〕406号《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》文件中曾经提出: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、荒山荒坡、农业大棚、滩涂、鱼塘、湖泊等建设就地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。但是并没有明确提出“农光互补”的概念。

因此“农光互补光伏电站”的概念只是民间的提法,未得到国家政策层面的政策依据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各地方政府虽然建设了大量的“农光互补”光伏电站,可是真正拿到台面上供大家参考的政策依据缺少之又少,光伏资讯微信平台(微信号:PV-info)创办者Mr.Yang整理《光伏政策汇编》的原因,对各地农光互补用地政策进行了梳理,仅发现两条相关的,现摘录如下:

在地方政策层面,合肥市政府发布的 合政〔2016〕93号《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》,算是第一次对农光互补的光伏电站有了一个基本的概念的明确。文件中提到: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,电池组件列阵架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,其架设高度宜2.5米以上,行间距宜3米以上,列间距宜2米以上,线路布置与桩基不得破坏耕作层,不影响农作物生长;项目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,需办理农转用及征地报批手续。

关于“农光互补”光伏电站的具体办理手续,河南省发改委发布的 豫发改能源〔2016〕720号《河南省发改委关于推进光伏发电项目有序健康发展和调整列入2015年以前年度指导规模项目的通知》可以供大家参考,在文件中河南省发改委明确指出:农光互补电站的支持性附件主要有所在县(市、区)国土部门出具永久用地的土地预审文件、项目公司与农业公司签订的租赁大棚协议、所在县(市、区)农业部门对设施农业的意见、所在县(市、区)国土部门对设施农业的意见、供电部门出具的接入系统意见。

关于“农光互补”光伏电站,Mr.Yang一直持有保留意见,第一个原因是很多光伏人打着建设光伏的旗号,大肆侵占农田,没有几个真真搞真农光的!另外一个原因是关于“农光互补”光伏电站的用地政策,目前仍然很不明朗。

2015年9月18日,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联合发布 国土资规〔2015〕5号《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》,在文件中提到:光伏、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、荒漠、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,对不占压土地、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,可按原地类认定,不改变土地用途,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,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,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,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;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,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。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,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。

可以说,对于光伏发电项目占用土地的政策,国土部五号文是唯一的政策,还这么言简意赅,确实为我们的光伏发电项目带来了很大的困惑。

根据五号文的要求,光伏大棚基本上占用的是农用地,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,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。因此按照五号文的要求,农光互补光伏电站也必须办理建设用地手续。

不过中国人办法总是很多的,目前很多农光互补光伏电站,采用设施用地来规避建设用地的手续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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